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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
来源: 融资租赁注册    日期: 2017-11-08    文字大小:      

  执法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上海市各区、县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分局。

  事项内容:

  (一) 检查纳税人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

  (二) 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经营情况;

  (三) 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文件、证明材料等有关资料;

  (四) 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五) 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六)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履行程序:

  (一) 税务检查人员应在检查前发出《税务检查通知书》通知纳税人,检查时应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有权拒绝检查。但有下列情况不必事先通知:

  1、公民举报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2、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3、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

  (二)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

  (三) 检查取证。检查发现纳税人有违反税务、财经法规的,必须逐笔取得证据。对举报或违法行为案件的查处中要作好《询问调查笔录》和《税务稽查底稿》,详细反映出违法事实。

  (四) 检查调帐。在检查中,确实需要将被查单位的会计帐册、凭证和有关纳税资料调取到税务机关进行检查的,必须核发《税务检查调取帐簿通知书》,并将调取的资料逐一登记在《税务检查调取帐簿资料清单》内,由被查单位和经办人签名盖章、签注调取日期,并在三个月内完整归还。

  (五) 检查验证。税务人员在检查结束后,必须将检查的违法违纪事实与被查单位负责人和财会人员进行逐笔核对落实,并将《询问调查笔录》交由被查单位负责人、经办人认可签名或盖章,在《税务稽查底稿》上加盖被查单位公章。

  权利义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税务机关的义务)

  (1) 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2) 要求保守秘密的权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3) 享有陈述、申辩、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

  (4) 有依法拒绝检查的权利。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5)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义务(税务机关的权利)

  (1)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不得拒绝、隐瞒。

  (2)依法解缴税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3) 依法结清税款或提供担保。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欠缴税款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4) 依法取得法律救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与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5)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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