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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司设立方式有哪几种?具体适合哪类公司?
来源: web    日期: 2018-09-21    文字大小:      

  一、发起设立:

  公司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但很显然,有限公司只能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公司法》第77条规定,股份公司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对于在上海注册公司大多数人都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发起人所认购股份是否须在上海公司注册成立时足额缴纳出资额的问题,在全国都保持一致的。

  1993年《公司法》实行严格的法定资本制,严禁分期缴纳出资额,因而发起设立对股份公司难以适用。1998年8月和1999年2月,证监会曾发文否定了”募集设立”方式,这使得发起设立一度成为股份公司注册的唯一方式。2005年修正案曾允许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股东分期缴纳认缴出资,2013年修正案采用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分期缴纳更不成问题。

  上海公司设立上海公司设立

  二、募集设立:

  1、上海注册公司一般规定。

  上海注册公司应对有上述募集设立的弊端,公司法多采取措施加以限制,常见措施是要求募集设立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额达到一定的比例。这样,一则一定程度上遏制发起人的投机与欺诈行为,二则保证股份公司的公众性。《公司法》第84条规定,募集设立的, 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这一规定的特点有二:只要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份达到法定最低比例即可,不对单个发起人的认购额度作要求;最低比例限制要求不失灵活性,允许法律、行政法规作出另外规定。另依《公司法》189条的规定,发起人的出资需要经过验资程序。

  2、上海注册公司采取定向募集。

  1993年《公司法》第74条定义的股份公司募集设立仅指公开募集, 现行法规定包括公开募集与定向募集。公开募集,指公司发行的股份除由发起人认购外,其余股份应向社会公开发行;定向募集,指公司发行的股份除由发起人认购外,其余股份向特定对之(社会个人、法人或者公司职工)发行。《证券法》第10条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公司法》第78条规定股份公司的发起人不得超过200人。依此,定向募集的特定对象以累计200人为上限,累计超过200人的即为公开募集,受《证券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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